::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
2006-10-26 21:09:4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伺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41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版权所有:湖北省洪湖市公路管理局  
地 址:湖北省洪湖市州陵大道 邮 编:433200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电 话:0716-2203963 传 真:0716-2209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