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
2006-10-26 21:09:4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

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

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

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版权所有:湖北省洪湖市公路管理局  
地 址:湖北省洪湖市州陵大道 邮 编:433200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电 话:0716-2203963 传 真:0716-2209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