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含桥梁、隧道。下同)车辆通行费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本着“解决突出矛盾,方便车主缴费,维护社会稳定,支持交通发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地收费还贷公路(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省际之间有协议的可按协议办理。
三、办理月票的对象为本县(市、区,下同)境内从事城乡、乡乡短途客车、摩托车、公交车、货车运输且每天2次以上往返某一收费站的应费车辆。
四、期票(分年票、半年票、季票)是月票的特殊表现形式。办理期票的对象为本省境内从事跨市(州)或县(市)固定线路的长途客车、货车且定期经过某几个收费站的应费车辆。
五、收费标准
(一)月票标准=2次×25天×车型收费标准。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名单附后)内的收费站,其月票标准按2次×20天×车型收费标准执行。
(二)期票标准=每天通过次数×30天×车型收费标准×一次性申购月数×优惠系数。优惠系数为:年票90%,半年票95%,季票98%。连续经过几个收费站的,其收费额累计收取。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固定线路的公交车如何实行月票,按当地政府协调意见办理。
(四)各收费站月票和期票的具体费额由市、州、直管市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定,重要问题报同级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备案。
六、申报程序
(一)本县境内符合办理月票的车辆,应在每月20日前向收费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县公路部门审核批准,于当月25—31日直接办理下月月票。
(二)本市、州境内跨县符合办理期票的车辆,须在每月20日前向市、州公路局(处、总段,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车辆营运线路批件、行车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州公路局统一办理下月生效的期票。
(三)本省境内跨市、州符合办理期票的车辆,须在每月15日前向省公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车辆营运线路批件、行车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由省公路局统一办理下月生效的期票。
七、月票(含期票,下同)管理
(一)车辆通行费月票由省交通厅提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统一印制,省公路局统一领购、发放和管理。
(二)月票实行一车一证,在指定的收费站通行时有效。凡办理了月票的车辆,须按规定将月票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指定位置,按规定接受收费管理人员的检查。
(三)月票实行车主自愿的原则。收费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车主办理,也不得对自愿申购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月票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四)凡将月票转借他人、冒用他人月票、伪造使用假月票者,一经查实,由公路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月票由各级收费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办理,实行负责人集体审核批准。各地月票办理情况以市、州为单位造册,每月报省公路局备案。
(六)办理月票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各地要维护政策严肃性和全省的平衡衔接,积极做好宣传、疏导工作,保证省定月票范围和标准落实到位。
(八)收费站月票标准调整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年度审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收费站月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为维护社会稳定,本辖区或边界收费站在执行月票和期票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请当地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组织协调并报经省交通厅同意后,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就地妥善解决。
九、本规定自2003年4月25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鄂价费〔2001〕291号印发的《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贫困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