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决定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载货
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和由政府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政府其他部门贷款建设的和经营性的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另行报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
(一) 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 简单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四) 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04年GB 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通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二)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三)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一级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3)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4)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收费站: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1.8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9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9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5)5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6)501-12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7)1200米以上公路桥梁(含黄石长江大桥)、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四)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1年,1年后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收入状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五)其他相关政策。
1.对载客类汽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69号)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5]3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2.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政策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的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3.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符合《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过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四、组织实施
实施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限制超限运输、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遏制超限运输反弹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交通、财政、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执法。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加强监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若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实施计重收费,立即恢复原收费方式,即按照车型判断方式进行收费。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各相关单位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密切关注由此衍生出的各种逃费现象,积极研究对策,完善稽查手段,坚决打击各种逃费行为,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
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和反超限超载结合起来,加强对车辆制造、销售、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
湖北省普通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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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装载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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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货实际总重量
(吨) |
一级公路计重费率
(元/吨.车次) |
二级公路计重费率(元/吨.车次) |
公路桥梁、隧道计重费率(元/吨.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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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以下 |
60公里以上 |
山岭重丘区 |
500米以下 |
501-1200米 |
12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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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费率 |
3 |
2.5 |
3.5 |
1.8 |
2.5 |
3 |
3.5 |
|
2 |
GI≤10 |
3 |
2.5 |
3.5 |
1.8 |
2.5 |
3 |
3.5 |
|
3 |
10<GI<40 |
3->1.5 |
2.5->1.25 |
3.5->1.75 |
1.8->0.9 |
2.5->1.25 |
3->1.5 |
3.5->1.75 |
|
4 |
GI≥40 |
1.5 |
1.25 |
1.75 |
0.9 |
1.25 |
1.5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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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限装载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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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限率≤30% |
按正常装载车辆的计重费率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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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0%<超限率≤100% |
正常装载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车辆计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加重系数收取计重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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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限率>100% |
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车辆计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计重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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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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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收取。计重重量以“吨”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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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超限30%以上部分按“超限装载车辆”有关规定加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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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月票车辆超限时,正常装载及超限率≤30%部分按月票车辆执行,超限30%以上部分按“超限装载车辆”有关规定加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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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备用方案:鄂价费字〔2000〕269号文件。当计重设备故障和停电时紧急启用。 |
注:GI为收费站实际测得的车货实际总重(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