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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2006-10-26 22:08:0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决定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载货

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和由政府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4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政府其他部门贷款建设的和经营性的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另行报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

  (一) 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 简单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四) 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04GB 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通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二)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三)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一级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车次线性递减到1.5/.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5/.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车次线性递减到1.75/.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3)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车次线性递减到1.25/.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4)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收费站:基本费率为1.8/.车次。小于10吨的按1.8/.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8/.车次线性递减到0.9/.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9/.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55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车次线性递减到1.25/.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6501-12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车次。小于10吨的按3/.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车次线性递减到1.5/.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71200米以上公路桥梁(含黄石长江大桥)、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车次。小于10吨的按3.5/.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车次线性递减到1.75/.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四)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1年,1年后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收入状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五)其他相关政策。

  1.对载客类汽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69号)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5]3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2.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政策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的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3.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符合《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过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四、组织实施

  实施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限制超限运输、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遏制超限运输反弹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交通、财政、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执法。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加强监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若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实施计重收费,立即恢复原收费方式,即按照车型判断方式进行收费。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各相关单位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密切关注由此衍生出的各种逃费现象,积极研究对策,完善稽查手段,坚决打击各种逃费行为,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

  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和反超限超载结合起来,加强对车辆制造、销售、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

  

 

湖北省普通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装载车辆

序号

车货实际总重量

(吨)

一级公路计重费率

(元/.车次)

二级公路计重费率(元/.车次)

公路桥梁、隧道计重费率(元/.车次)

60公里以下

60公里以上

山岭重丘区

500以下

501-1200

1200以上

1

基本费率

3

2.5

3.5

1.8

2.5

3

3.5

2

GI10

3

2.5

3.5

1.8

2.5

3

3.5

3

10<GI<40

3->1.5

2.5->1.25

3.5->1.75

1.8->0.9

2.5->1.25

3->1.5

3.5->1.75

4

GI40

1.5

1.25

1.75

0.9

1.25

1.5

1.75

二、超限装载车辆

5

超限率≤30

按正常装载车辆的计重费率计费

6

30<超限率≤100

正常装载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车辆计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加重系数收取计重通行费。

7

超限率>100

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车辆计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计重通行费

三、相关规定

8

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收取。计重重量以“吨”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

9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超限30%以上部分按“超限装载车辆”有关规定加重收费。

10

月票车辆超限时,正常装载及超限率≤30%部分按月票车辆执行,超限30%以上部分按“超限装载车辆”有关规定加重收费。

11

备用方案:鄂价费字〔2000269号文件。当计重设备故障和停电时紧急启用。

注:GI为收费站实际测得的车货实际总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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