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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定(摘录)
2006-10-26 21:36:5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我市对公路路政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中心线起,省道不少于25.5米、县道不少于20.5米、乡道不少于15.5米。我市现有仙崇线(新堤——乌林渡口)、汉沙线(新滩——螺山)、咸合线(合里——燕窝)三条省道。

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加水点、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公路路面、路肩上堆放建筑材料。

五、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废料、各类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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